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五號聲 請 人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