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ェレマテツク株式會社(Elematec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藤慎司 訴訟代理人 吳 小 燕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