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 請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工程款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