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及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五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