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二四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六號、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四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