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 請 人 國立交通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重雨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羅元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一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