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井住友海上火災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郵船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日郵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