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即、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七號聲 明人 即 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上 訴 人 宋慕郊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自強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由劉明忠變更為鍾自強,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鍾自強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