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三號上 訴 人 澄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命益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被 上訴 人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判決(一○○年度再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就上開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二號裁定駁回在案,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二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