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一號再 抗告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代 理 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九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非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於仲裁事件適用之。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難認為合法。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或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本件原法院廢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九一五號駁回聲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係以系爭線上遊戲軟體授權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有仲裁條款之約定,兩造嗣後依該合約所簽訂之終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系爭合約第四條約定,乃系爭合約有關事項所發生之爭議,屬仲裁協議之範圍,有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為由,裁定准予停止訴訟程序。再抗告人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係以:原裁定認系爭協議書有仲裁條款之適用,與同院一○一年度抗字第六八三號裁定之見解相左;且相對人僅對「Arcadia Saga」一款遊戲軟體之終止有爭執,而非對四款遊戲軟體之終止均有爭執云云,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並未表明原裁定有何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再抗告人既未表明原裁定究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