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五號抗 告 人 琇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政 上列抗告人因與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以法官審判,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理由聲請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親交或嫌怨等客觀之情事,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限,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吳光釗迴避,係以該法官於審理本件時,威脅抗告人僅能依瑕疵給付之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對相對人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請求;且於開庭時表示就抗告人所聲請傳喚六位證人所為關於相對人產品瑕疵與責任之證言,不需採信;除上開證人外,抗告人提出五十幾封電子郵件及美商NYKO出具之證明文件,直接指出相對人曾交與抗告人之晶片組會造成光標瑕疵,吳法官竟稱該等證據均為間接證據而不予採信;又抗告人就關於如何在藍芽端加入修正程式,使瑕疵的微處理器可修正錯誤的光標座標,所需重工修理之過程與費用,已說明清楚,吳法官不相信抗告人可順利修正產品瑕疵,尚要求抗告人需將退回要重工改正之貨櫃完整保存於工廠,好讓相對人做抽樣工作;另抗告人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即申請法庭錄音光碟,迄同年八月三十日始得知吳法官批示開庭再處理,足認吳法官於審理過程明顯偏頗。經查悉吳法官與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傅文民律師係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不禁令人懷疑二人間似乎有特殊情誼,故吳法官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為由。惟查抗告人所述上情,無非係出於其主觀臆測,難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