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聲 請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