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房屋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