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聲請人因與尚盈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