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五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垚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