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游泰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