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五號聲 請 人 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市豐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以其在本院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三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中,並未提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無從認有合法委任律師為訴訟行為之事實,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七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