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七號聲 請 人 捷堡股份有限公司(即昭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笠中 聲 請 人 謝昭治 高 杰 上列聲請人因與宜軒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三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