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五號上 訴 人 世紀宮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立豪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被 上訴 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 被 上訴 人 饒瑞瑛 施 升 張絨妹 楊君彥 鄒秀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系爭大廈地下三層至地上三層兩部商用電梯(B 區)所有權,屬地上一至三層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商場大公),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有使用收益權,世紀宮廷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無使用收益權。系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提案三通過制定廣告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得於B區兩部電梯內之牆面設置及張貼廣告物;第五條規定「B區廣告物」之材質、收取租金,違背上開使用收益權之規定而無效。有關C 區地上一層至三層帷幕外牆設置廣告物決議部分,管理辦法第三、六條未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違反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強行規定而無效。提案四有關拆除「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在二樓商場設置辦公室隔間部分,該隔間係由百世商場管理委員會向世紀宮廷大廈商場區分所有權人與百老匯宮廷大廈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所設置,不屬世紀宮廷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自無處分權,其依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決議拆除隔間,該決議內容無效。從而,被上訴人訴請確認系爭決議上開內容無效,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違法,並就原審已為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