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 請 人 陳雲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與詹翠華律師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