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貨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九號聲 請 人 協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