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鄭昱廷律師 陳立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洪誌謙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