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即、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