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