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四號聲 請 人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