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聲請法官ꆼ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四號聲 請 人 郭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暨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補正再審裁判費迄未提供多元化繳費程序,因請核給司法規費繳款單以利補繳之原委。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三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