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九號聲 請 人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