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法官ꆼ避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號聲 請 人 郭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一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