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復耀有限公司(Gemini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am Ting-Yeh Yang(楊定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吉祥全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