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鍾任賜蔡烱燉吳麗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

上訴人
顧名珠
上訴人
謝振益
上訴人
顧英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王尊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尚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之方法。所謂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人而言,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自不得上訴。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與共同被告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司)、顧熾松、張大方、池啟光、楊俊德、林春、曾志忠等人連帶給付部分,經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後,上訴人未於第二審聲明不服;雖金雨公司、顧熾松提出金雨公司九十四年度之財務報告無虛偽不實、投資人之損害與財報不當間無因果關係等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據為上訴理由,然經第二審認該抗辯為無理由,而駁回其等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連帶債務人)即自無合一確定之必要,金雨公司、顧熾松之上訴效力自不及於上訴人,乃未於第二審將之併列為上訴人,上訴人即非第二審受判決之當事人,依上說明,其等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麗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