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抗 告 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泉 抗 告 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國誠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三年度勞聲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該勞工之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法院依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例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等。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均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本件相對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本案訴訟係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且相對人之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因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謂:相對人並非以受僱勞工身分參與工程之施作,並非勞工安全衛生法保護之對象,核係本案訴訟之審理事項。另相對人於原法院準備程序時已陳述上訴理由,尚非未表明上訴理由情形,抗告人以相對人提起上訴時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顯無勝訴之望云云,亦無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