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六六六號抗 告 人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壹零壹育髮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三年度民商上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定有明文。惟此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以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本條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之適用。本件抗告人起訴主張相對人侵害其所有第一二五○○七二號「101及圖」 商標權及第九四九三二○號「章光101及圖ZHANGGUANG」 商標權,致伊受有財產上損害及商譽損失之損害,依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條第三款及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按查獲侵害商標商品零售單價新台幣(下同)三千元一千倍計算之金額三百萬元及伊商譽喪失損害一百五十萬元。聲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四百五十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原法院第一審為抗告人全部敗訴之判決。抗告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三百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附帶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一百五十萬元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核前者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商標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後者則係商譽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二者標的各自獨立,並無主從關係,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揆之首開說明,原法院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四百五十萬元,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次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規定,不得抗告。原裁定據上開核定價額計算抗告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限期命其補繳部分,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部分併提起抗告,為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