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價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聲 請 人 郭麗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光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查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