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五號聲 請 人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貴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