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七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崔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