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八九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培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八 月 四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