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簡聲字第三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蘭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簡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