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聲 請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