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桂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