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許家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可愛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五號),聲請核定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