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 請 人 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及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