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聲 請 人 周千富 訴訟代理人 林育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字第二三二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上訴,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嗣已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一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