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一號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李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吳 惠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