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升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五四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