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號上 訴 人 丁○○(原名丁△△) 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被 上訴 人 甲○○ 乙○○(原名乙△△) 丙○○(原名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訴外人戊○○所駕系爭B 車於系爭地點行進中倒地,確係因遭被上訴人甲○○所騎乘系爭A 車撞擊所致,而上訴人乘坐由戊○○所駕B 車倒地後受傷,與甲○○機車撞擊間,有因果關係。甲○○所為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上訴人所受損害。被上訴人丙○○、乙○○分別為甲○○(肇事時為未成年人)之父母,應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上訴人因系爭車禍事故受傷,經診斷治療後判斷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參酌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鑑定意見,認上訴人因系爭車禍受傷致減少勞動能力之比率為20%。審酌上訴人於車禍發生時為未成年人、國中畢業、兩造財產狀況及其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其得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以新台幣八十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嫌無據。系爭肇事地點係鋪設柏油施工路段,道路施工涵蓋範圍包含雙向車道,且於施工區域道路路口均有施工單位設置之圍籬禁止車輛進入,戊○○騎乘系爭 B車搭載上訴人疏未注意及此,任意進入施工中之系爭產業道路,致遭系爭A 車於不慎滑倒後由後方撞及而生本件車禍,戊○○之行為對於上訴人損害之造成,亦係共同原因之一,自屬與有過失。斟酌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過程、原因及上開一切情狀,考量甲○○與戊○○之過失情節,戊○○就系爭車禍事故應負10%之過失責任。戊○○為上訴人之使用人,就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被上訴人抗辯應減輕其賠償金額,於法有據等事實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五 月 十 日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