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謝淑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再字第二號再 審原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清 福 訴訟代理人 陳 啟 昌律師 再 審被 告 謝 淑 英 林 莉 萍 陳郭明珠 王 明 元 劉 如 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八號)、一○四年七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八號、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蔡 烱 燉 法官 黃 國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一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