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 請 人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偉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小娜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二 日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