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 請 人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清 上列聲請人因與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五號、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三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