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九號聲 請 人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宗武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駿 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