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詹小娜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v